公司危废公示信息栏
发布时间:
2022-07-04 16:37
来源:
根据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(第31号)第九条》的要求,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:
1.基础信息,包括单位名称、组织机构代码、法定代表人、生产地址、联系方式,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、产品及规模;(附件一)
2.排污信息,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、排放方式、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、排放浓度和总量、超标情况,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、核定的排放总量;(附件二)
3.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;(附件三)
4.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;(附件四)
5.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;(附件五)
6.
附件一 公司营业执照:
附件二 危废信息:
危废转移联单:
附件三 环保设施:
附件四 环境影响评价:
附件五 环境应急预案: